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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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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负面行为 |
具体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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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未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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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未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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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以肢解发包、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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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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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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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适用“可以不招标”法定条款的规定而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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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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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未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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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进场交易 |
1.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项目未按照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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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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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 |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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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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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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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未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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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
1.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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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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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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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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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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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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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项目没有标底的,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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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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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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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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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未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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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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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未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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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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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不按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少于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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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
1.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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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资质信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中提供证书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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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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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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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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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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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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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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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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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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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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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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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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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20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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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20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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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20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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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等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20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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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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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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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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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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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的字样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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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不按规定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1.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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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 |
1.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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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等情况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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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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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代理机构投标、提供咨询、转让代理业务 |
1.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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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不按规定收取或不按时退还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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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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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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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未拒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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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程序不规范 |
1.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未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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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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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开标程序不按规定 |
1.未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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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未在开标时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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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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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未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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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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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串通投标 |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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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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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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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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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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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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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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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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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已经进入的未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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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未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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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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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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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未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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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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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未进行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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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
1.不按规定提前抽取评标专家,或将投标人名单及评标项目提前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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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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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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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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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未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未适当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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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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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不及时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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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不依法公示评标结果,不按规定定标 |
1.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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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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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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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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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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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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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
1.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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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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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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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不履行合同 |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3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23号令修订)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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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不按规定处理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异议 |
1.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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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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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不按规定履行招标代理职责 |
1.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遵守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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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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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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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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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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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等 |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第20号)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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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予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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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擅自中(终)止招标及终止程序不规范 |
终止招标时,不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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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其他 |
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未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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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能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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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未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未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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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未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未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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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限定品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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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一并给付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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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未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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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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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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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标人对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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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按劳务合同结算工程款;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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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标人未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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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招标人内部采购决策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如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按照《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视具体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违纪违法的,按照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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